营业网点·客服在线·人才招聘  
首 页 网上理财 交行简介 信息资讯 电子银行 个金业务 公司业务 国际业务 软件下载 论坛区
国际业务
私人外汇理财
对公外汇理财
进口结算
出口结算
汇兑业务
票据业务
出口贸易融资
进口贸易融资
离岸业务
远期结售汇业务
个人结售汇业务
存款证明业务
外币携带业务
 
理 财 资 讯
实时外汇行情
即时外汇信息
每日外汇牌价
最新利率查询
基金净值查询
基金资讯
理财计算器
您的位置: 首页 > 国际业务 > 进口结算 > 开立信用证
  进口信用证
   

一、定义

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(开证行)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(国外出口商)开具的,保证在一定期限内,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,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。

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,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,为出口商安全收款、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了保障。

 

二、开证条件

1、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,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,财务、经营状况正常、资信良好,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;

2、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;

3、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;

4、系“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”在册企业;

5、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,及其它形式的担保,对于资信良好的优质客户,可免收保证金。

 

三、开证手续

在提出进口开证申请时,企业除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材料以外,还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:

1、进口合同、进口批件、代理协议、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,如需要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《进口付汇备案表》;

2、填写我行提供的《进口开证申请书》,缮打信用证条款,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预留印鉴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给我行。

 

四、信用证付款

按照国际惯例,我行作为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外办理付款,承兑。因此,企业在收到我行的到单通知书后,应立即审单,如果单据无误,请在我行到单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向我行承付或承兑。客户在办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时,要及时进行网上申报。
交行风貌 | 营业网点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 | 人才招聘
 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版权所有·未经许可不得转载
备案号:粤ICP备06065956号